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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过敏致死

护士负有直接责任
2000-07-05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案例简介〕病员,男45岁,主诉腰臀部多发性疖肿两年而来院就医,两年前曾因腰臀部病疖十多个,由乡村医生注射青霉素治疗过,有好转,本次就医便要求再用青霉素治疗。在病员回答“过去经常用青霉素,没有青霉素过敏史”后,医生邓某即为其开出直接肌肉注射40万单位青霉素的处方,当病人把处方拿到护士李某要求为其注射时,护士李某注意到处方上没有皮试字样,便向邓某询问,邓某回答说不用做,李某向邓某提出应先做皮试,邓某不耐烦地说:“让你打你就打,出了事我负责。”李某遂为该病人肌注,针刚拔出,病人即发生过敏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作为具体实施注射青霉素的护士,对该医疗事故她是否应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如果是具体实施人员受命于指导人员采纳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指导人员负直接责任。”本例中护士李某在为病人注射青霉素之前向邓某提出应先做皮试,但邓某不予采纳,还声称出了事由他负责。因此李某虽然为病人注射了青霉素,造成病人过敏性休克而死,但她不应负有直接责任,邓某应负有直接责任。

为了彻底弄清如何区分具体实施人员与指导人员的直接责任,让我们在此案的基础上作两点假设:

①如果李某在处方上未看见皮试二字,心中虽有疑惑,但未向邓某提出,仍按处方要求予以肌注的,在这种情形下,根据上述《说明》中规定:“如果是具体实施人员提出了违反有关法规(含规章制度)的主张、做法,由于指导人员轻信,同意实施或者具体实施人员明知受命于指导人员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但不向指导者反映,仍然继续实施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则具体实施人员和指导人员都要负直接责任。”李某和邓某都应负有直接责任。

②如果邓某在处方上注明了皮试字样,但李某根据病人主诉原曾用过青霉素治疗、无青霉素过敏史,自作主张不做皮试即予以肌注的,在这种情形下,根据上述《说明》中规定,“如果实施人员没有向指导人员如实反映病人情况或拒绝执行指导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不良后果,实施人员负主要责任。”李某应负有直接责任。

总之,在确认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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